
土地,国之根本;耕地,民生所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要求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每个人都要做国家粮食安全的守护者,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的保护。耕地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问题。“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03
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06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请广大村民群众提高认识,严格落实“八不准”、“六严禁”等要求,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以及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守好粮食安全生命线,携手共建幸福童市。
责编:张蓓蓓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下载APP
分享到